2019年1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同時,放寬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
由于新政策和不少宣傳材料中有時會講“小微企業”,有時會講“小型微利企業”,很多納稅人表示有點懵,到底這兩者之間有啥不同呢?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日前通過在線訪談為網友作了解答。
經過幾次政策變化,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不斷提高,范圍不斷擴大。有數據顯示,今年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占所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比重約為95%,也就是說,95%的企業都是企業所得稅上的“小型微利企業”。
因此,提醒大家,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一定要謹記稅法上的“小型微利”四個字,并按照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去判斷是否符合條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中有關企業所得稅方面的政策可以概括為“一加力”“兩擴大”。
“一加力”: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分別降至5%和10%。
“兩擴大”:一是進一步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將年應納稅所得額由原來的不超過100萬元,提高至不超過300萬元;將從業人數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統一提高至不超過300人;將資產總額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統一提高至不超過5000萬元。調整后的小型微利企業將覆蓋95%以上的納稅人,其中98%為民營企業。二是進一步放寬了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將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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